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江西省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綱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贛府發[2006]16號)精神,保證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以下簡稱“省創新基金”)工作的順利開展,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省創新基金項目管理,提高省創新基金使用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47號)和《財政部、科學技術部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5]22號)以及國家財政、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創新基金設立的宗旨是鼓勵創新,支持創業;目的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產學研結合,提升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為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服務。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廳是省創新基金的主管部門,省財政廳是省創新基金的監管部門。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創新基金管理中心”)負責省創新基金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創新基金來源于省級財政預算撥款。省創新基金的年度預算安排由省財政廳根據省級財政預算情況和省創新基金年度工作計劃確定。
第五條 省創新基金資助的項目包括國家創新基金立項的項目和省級創新基金項目。省創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顚S、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申請條件與支持范圍
第六條 申請省創新基金的項目需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
2、技術創新性強、技術含量較高;
3、產品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較好的市場前景;
4、無知識產權糾紛。
第七條 申請項目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江西省境內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
3、企業管理層有較高經營管理水平,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
4、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于銷售額的5%;
6、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人員;
7、有較好的經營誠信和金融誠信。
第八條 省創新基金主要用于引導申報國家創新基金項目和科技投融資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投入等。具體開支范圍包括無償資助、貸款貼息、信貸擔保補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項目管理費、其他費用等。省創新基金項目資助額度一般控制在20~100萬元。
省創新基金堅持創新性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無環境污染三項一票否決的原則,鼓勵并優先支持國內領先水平科技成果在我省的產業化和產學研結合的聯合創新;優先支持創業風險投資機構承貸或信貸擔保機構承保的項目;優先支持具有高技術、高附加值、節能降耗減排、能大量吸納就業以及出口創匯的項目。
。ㄒ唬o償資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及中試放大等階段的必要補助;
2、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30萬元;項目新增投資一般在1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項目實施周期不超過2年;
3、企業對項目的自有資金投入需達到申請省創新基金資助數額以上。
。ǘ┵J款貼息或擔保補貼
1、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性強的新技術、新產品的首次規;a,且已得到金融機構貸款或有貸款意向的項目;
2、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項目新增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項目實施周期不超過3年。
。ㄈ﹦摌I投資引導基金
以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助和投資保障等方式引導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向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ㄋ模┕芾碣M是指用于省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從事創新基金項目的評審、評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經費。省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年度管理費預算經省財政廳審批后,列入省創新基金預算。年度管理費決算經審計后報送省財政廳。
。ㄎ澹┢渌M用是指經省財政廳批準開支的與創新基金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九條 申請項目的企業應根據項目所處的階段,選擇一種相應的支持方式。在同一年度內,一個企業只能申請一個項目和一種支持方式。
第三章 項目申請與推薦
第十條 省創新基金年度重點支持領域原則上參照科學技術部發布的年度《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若干重點項目指南》執行。
第十一條 對申請國家創新基金的項目,實行兩級推薦。
1、申請項目需首先經過設區市科技局、行業主管部門和南昌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推薦單位”)的審查和推薦。推薦單位應對申請企業和項目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進行嚴格審核并做出評價,在征求同級財政部門的意見后共同行文,分別向省科學技術廳和省財政廳推薦。
2、省科學技術廳對推薦單位推薦的項目,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審查論證,提出推薦意見,并聯合向科技部創新基金管理中心推薦。
第十二條 對申請省創新基金的項目,由推薦單位在每年7月31日前推薦申報。申請項目需首先經過推薦單位的審查和推薦,推薦單位應對申請企業和項目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進行嚴格審核并做出評價,在征求同級財政部門的意見后共同行文,分別向省科學技術廳和省財政廳推薦。
第十三條 推薦單位應嚴肅、認真、公正、客觀地推薦國家和省創新基金項目,如發現有重大失誤或虛假行為的,省科學技術廳在兩年內不再受理其推薦的項目。
第四章 項目審查與立項
第十四條 立項審查方式包括專家評審、專家咨詢、科技評估等。由省科學技術廳根據項目特點選擇相應的立項審查方式。
第十五條 承擔創新基金項目立項評估工作的評估機構須經省科學技術廳和省財政廳共同認可。評估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企業或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并在有關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2、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3、具有從事評估或科技咨詢等工作經驗;
4、有良好的業績和信譽。
第十六條 創新基金項目評審專家,包括技術、經濟、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由省科學技術廳在征求省財政廳意見后聘任或認可,并進入創新基金項目評審專家庫。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原則;
2、對審查項目所屬的技術領域有較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對該技術領域的發展和所涉及經濟領域、市場狀況有較深的了解,具有權威性;
3、一般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年齡一般在60周歲以下。
第十七條 省創新基金項目的評審、評估,專家應依據評審、評估工作規范和審查標準,對申請項目進行全面的審查,并提出有針對性的審查意見。在審查過程中,專家可通過省創新基金管理中心要求申請企業補充有關材料或進一步說明情況,但不得與申請企業及其有關人員直接聯系。必要時省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可委托專家組到申請企業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為保證創新基金項目立項審查的公正性,審查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專家應當回避:
1、專家所在企業的申請項目;
2、專家家庭成員或近親屬為所審項目申請企業的負責人;
3、有利益關系或直接隸屬關系。
第十九條 評估機構和專家對所審項目的技術、經濟秘密和審查結論意見負有保密責任和義務。省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尊重評估機構和專家的審查意見并給予保密。
第二十條 省科學技術廳根據評估機構的工作質量及行為規范情況,對評估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和科技信用評價管理。必要時,由省科學技術廳會同省財政廳作出調整。
第二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廳根據項目申請材料和立項審查意見,會同省財政廳審定立項項目并商定項目資助額度。
第五章 項目資助與經費撥付
第二十二條 省創新基金按照科技部要求地方政府立項資助的規定,優先資助申請國家創新基金的項目,擇優資助省級創新基金項目。
1、對于申請國家創新基金的項目,先由推薦單位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立項并向省科學技術廳和省財政廳推薦,再由省科學技術廳和省財政廳擇優立項并向科技部創新基金管理中心推薦。立項推薦項目的資助經費,省創新基金資助其中的60%,推薦單位資助其中的40%.
2、對于申請省創新基金的項目,經專家評審后,由省科學技術廳和省財政廳擇優立項資助,同時推薦單位應給予省創新基金資助經費50%數額的匹配資助。
第二十三條 省創新基金項目實行合同管理。由省創新基金管理中心與項目承擔企業、推薦單位簽訂合同,確定項目各項技術經濟指標、階段考核目標以及完成期限等條款。
第二十四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創新基金管理中心與項目承擔企業簽訂合同后的撥款申請,按照省級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分兩次將省創新基金立項項目經費直接撥付項目承擔單位。具體撥付方式如下:
1、國家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撥付時間和撥付金額按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對省創新基金已前期資助的項目,撥付金額應減去前期資助金額。
2、省創新基金資助的項目,在項目立項后,于每年的9月30日前按項目資助額度的60%撥付;項目驗收后,撥付剩余的40%.
3、推薦單位承諾的匹配資金,應在項目立項后及時撥付。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財務規章制度和本辦法的要求,認真履行合同,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創新基金撥款,保證?顚S,嚴禁截留、挪用。并接受科技、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項目監督管理及驗收
第二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廳負責省創新基金項目的日常管理和驗收工作;省財政廳負責對省創新基金的運作和使用進行監督和檢查,并參與項目的驗收工作。創新基金項目績效考核工作由省財政廳和省科學技術廳共同負責。省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依據本辦法負責制訂《創新基金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規范》,具體組織實施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分析總結項目執行情況。推薦單位具體實施對轄區內創新基金項目的監理、驗收和績效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條 項目監督管理主要內容包括:
1、項目資金到位與使用情況;
2、合同計劃進度執行情況;
3、項目達到的技術、經濟、質量指標情況;
4、項目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措施。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企業須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無償資助項目承擔企業,在收到創新基金撥款后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形成資產部分轉入資本公積,消耗部分予以核銷。貸款貼息項目承擔企業,在收到創新基金撥款后作為沖減當期財務費用處理。信貸擔保項目擔保機構,在收到創新基金撥款后作為沖減當期財務費用處理。
第二十九條 項目承擔企業應當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的規定,向主管財政部門報送月度和年度財務信息資料,主管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依法保護企業商業機密,不得利用企業的財務信息謀取私利或者損害企業利益
凡不向主管財政部門報送企業財務信息資料和財政支持項目實施情況的,以及不接受財政部門、科技主管部門對創新基金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的,以后企業申請創新基金項目將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 因客觀原因需對省創新基金項目合同目標調整時,項目承擔企業應向推薦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科學技術廳會同省財政廳批準后執行。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重大違約事件的,按合同終止執行項目,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 項目驗收原則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內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企業應向推薦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科學技術廳和省財政廳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二條 創新基金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1、合同計劃進度執行情況;
2、項目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
3、取得的科技成果情況;
4、資金落實與使用情況;
5、項目實施前后企業的整體發展變化情況。
第三十三條 省創新基金項目由省科學技術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項目驗收。省科學技術廳依據《省創新基金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規范》,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價并分別做出驗收合格、驗收基本合格、驗收不合格的結論意見。
第三十四條 每年第二季度,由省科學技術廳會同省財政廳,對上一年度省創新基金的執行情況提出年度報告。
第三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廳受理社會對創新基金項目有關問題的投訴,并負責對立項或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及時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對在項目申報、立項、實施、管理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挪用經費的單位和個人,省科學技術廳、省財政廳視其情節輕重,做出取消立項、中止或收回撥款、終止合同、兩年內不再受理申請、通報批評和行政處分的決定,對于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科學技術委員會、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暫行規定>的通知》(贛科發計字[2000]111號、贛財工字(2000)57號)和《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贛科發(2002)2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