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我省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和財政部《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西省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特色產業資金)是中央財政撥付我省并專項用于支持我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聚集區內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節能減排、協作配套,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特色產業是指以地域和資源優勢條件為基礎,圍繞特色產品的生產、銷售、服務等而形成的市場化、規;、集約化和鏈條化的生產經營群體。
第四條 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職工人數不超過2000人,資產總額最高不超過4億元。
第五條 特色產業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內容、條件及方式
第六條 特色產業資金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聚集區內中小企業開展的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創新水平高、市場競爭力較強、預期經濟和社會效益較好、知識產權清晰的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申報的技術創新或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必須具有國家專利,無知識產權糾紛。
(二)鼓勵中小企業節能減排。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聚集區內中小企業生產或應用節能減排產品的技術改造項目,集群和聚集區內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綜合治理利用項目的建設、改擴建和技術改造等。
(三)加強中小企業與骨干企業專業協作。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聚集區內有較強協作配套關系的中小龍頭骨干企業重點產品技術改造和改擴建項目,中小企業為建立和加強與龍頭骨干企業協作配套關系、提高專業化生產水平而進行的技術改造和改擴建項目。
(四)支持中小企業產業升級和延伸。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集聚區內中小企業產業升級改造,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生物醫藥、信息網絡及高端制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中小企業項目建設和技術改造,集群和聚集區內主導性產業中小企業向附加值高的產業前端和后端延伸而進行的技術改造項目。
(五)改善中小企業服務環境。重點支持為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聚集區內中小企業提供研究開發、設計、知識產權保護、工程技術管理、商務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務項目。申報企業或單位須運行2年以上;具有不少于20人的專職服務團隊,其中具有大學以上學歷從業人員70%以上;面向中小企業開展的提供研究開發、設計、知識產權保護、工程技術管理、商務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務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60%以上。同一年度,每個項目單位只能選擇以上一項內容申請支持。
第七條 特色產業資金的支持方式采取無償資助、貸款貼息方式。同一年度,每個項目只能申請一種支持方式。
第八條 企業申報項目中銀行貸款超過項目總投入60%的項目,一般采取貸款貼息方式資助,其他一般采取無償資助方式。
第九條 特色產業資金無償資助的額度,每個項目一般不超過150萬元。 特色產業資金貸款貼息的額度,根據項目貸款額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確定。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年貼息率不超過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貼息額度一般不超過150萬元。
第三章 項目資金申報
第十條 申請特色產業資金的企業或單位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位于特色產業集群或特色產業聚集區內;
(二)符合中小企業標準;
(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四)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并按規定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財務信息資料;
(五)會計信息準確完整,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六)對地方財政收入貢獻較大或稅收連續三年增幅較高的企業;
(七)申報項目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支持內容。
第十一條 特色產業資金的申報材料一般應包括:
(一)資金申請文件;
(二)項目可行性報告;
(三)生產經營情況或業務開展情況;
(四)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上年度會計報表;
(五)承擔項目單位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
(六)按規定需要做環境評價報告的項目須提供環評報告;
(七)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四章 項目審核及資金撥付
第十二條 企業的項目申請需首先經過企業所在地縣(市、區)財政部門審查。企業所在地財政部門應對申請企業和項目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嚴格審核并做出評價,尤其是對項目完成后的經濟指標及經濟效益的合理性要進行嚴格審核。設區市財政局要對縣(市、區)上報的項目進行審查篩選,并將項目匯總情況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財政廳上報。省屬企業的項目申請需首先經過省直部門(或集團公司)審查。省直部門(或集團公司)應對申請企業和項目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嚴格審核并做出評價,尤其是對項目完成后的經濟指標及經濟效益的合理性要進行嚴格審核。省直部門(或集團公司)審核匯總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財政廳上報。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對設區市財政局、省直部門(或集團公司)上報的項目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確定支持項目和支持金額,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四條 各市、縣財政局和省直部門(或集團公司)在收到省財政廳下達的資金文件后,應及時與支持項目企業簽訂《江西省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合同書》,簽訂《合同書》后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企業(單位),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企業項目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項目實施期限的,項目企業應提前一個月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并報省財政廳核準。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將對補助項目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十七條 獲得資助的企業要建立項目實施情況定期報告制度。每半年要將項目實施的進展情況書面向同級財政部門和省直部門(或集團公司)報告,項目完工后要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和省直部門(或集團公司)提出驗收申請。 設區市財政局負責對市、縣的完工項目進行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報省財政廳備案,省財政廳將不定期進行抽查;省屬企業的項目完工后由省直部門(或集團公司)轉報省財政廳組織驗收,具體參照《江西省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八條 市、縣財政部門和省直部門(或集團公司)應建立特色產業資金使用跟蹤問效和績效評估機制,并將特色產業資金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及政策建議以及下年度特色產業扶持重點、扶持計劃和組織實施方案等,于每年2月底前由設區市財政局和省直部門(或集團公司)匯總后上報省財政廳。
第十九條 未按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要求辦理的,省財政廳將不再受理企業所在地區財政部門或所屬省直部門(或集團公司)以及相關企業上報的項目申請。
第二十條 特色產業資金必須?顚S,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省財政廳將收回已安排的特色產業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