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6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管理,落實企業投資決策自主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實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指導意見的通知》,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投資項目,是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江西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專門規定禁止投資以外的項目。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為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機關。企業基本建設類投資項目由發展改革(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企業技術改造類投資項目由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市規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工作。
項目備案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聯系和溝通,為企業投資提供便利。
第四條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備案制的項目,應當根據項目類別和規定的備案權限,向相應的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備案。
第五條 中央駐贛企業,省管企業投資項目由省人民政府項目備案機關備案。其他企業投資項目,按照屬地原則,由項目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項目備案機關備案。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設區市與縣(市,區)人民政府項目備案機關備案權限的劃分,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 項目申報單位申請備案,應當向項目備案機關提交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
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
(三)建設性質;
(四)建設地點;
(五)建設規模和主要建設內容;
(六)總投資和資金來源。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對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將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格式文本予以公布,方便企業查詢,索取。
第八條 項目備案機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屬于備案范圍;
(二)是否屬于本機關管轄范圍;
(三)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四)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九條 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備案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補正。
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符合要求的,項目備案機關應當當場受理。
第十條 項目備案機關應當自受理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備案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符合備案規定的,予以備案,發給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不符合備案規定的,不予備案,發給不予備案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將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和不予備案通知書抄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建設,城市規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能分工,對項目備案機關予以備案的項目依法審查和辦理相關手續;對應當備案而未備案以及項目備案機關不予備案的項目,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各級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對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材料進行整理,歸納,分析,做好社會投資的監測工作,并及時向上級項目備案機關報送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已備案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一)項目法人發生變化的;
(二)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三)變更建設方案可能對環境,安全生產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第十四條 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的有效期為2年,自送達之日起計算。
企業投資項目在備案通知書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申報單位需要繼續建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原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延續,原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在備案通知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五條 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加強備案項目的監管,對項目申報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文件的,應當撤銷該項目的備案;對未予備案擅自開工建設以及不按備案內容進行建設的項目,應當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項目備案機關工作人員在備案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備案范圍內的項目,按照本辦法進行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