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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編輯:本網 | 發布時間:2012-12-17 | 訪問人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規范和促進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技術中心)的建設和發展,充分發揮技術中心在推動全省產業結構調整升級中的引導示范作用,根據國家有關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評價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和企業集團(以下簡稱企業)建立技術中心,旨在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的主體,提高企業自主開發能力、資源整合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為推進技術中心建設,對全省企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突出、具有重要示范和導向作用的技術中心,由省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予以認定,并給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第三條 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南昌海關共同負責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省經貿委具體承擔認定和評價的組織工作,并負責對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進行宏觀指導。

        第二章 技術中心的建設與運行

        第四條 技術中心是企業根據自身發展的需要,遵循市場規律,采取多種形式組建的高層次、高水平的研究開發機構,是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是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的主要技術依托。

        第五條 企業是技術中心建設的主體,技術中心的建設經費由企業提供。鼓勵技術中心在為本企業服務的同時,通過承擔國家、地方和其它企業的研究項目,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技術活動,拓寬資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開發水平。

        第六條 技術中心的主要任務是從企業發展的戰略高度整合企業內外資源,為本企業發展提供技術支持。其主要職能是:

        (一)組織基于企業發展戰略的創新技術的決策與咨詢;

        (二)負責企業重大、關鍵、前瞻性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負責企業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與創新;

        (三)組織協調企業內外科技資源的整合與互動,建立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同行企業穩定的合作關系。

        (四)創造一流的工作條件,構建多元化創新激勵機制,有效吸引國內外的技術人才以各種形式為企業工作。

        第七條 技術中心的組織機構應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則,根據本企業研究開發工作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合理設置,力求職責清晰,工作銜接高效。 

        第八條 技術中心應設立由企業主要領導以及研發、生產、銷售、財務等部門組成的技術委員會,負責研究開發方向、重點課題和經費預算等重大問題的決策,制定年度計劃,并對技術中心的工作績效進行評估。

        第九條 技術中心可聘請企業內外的有關專家、學者組成專家委員會,負責對技術中心的研究開發方向、重大技術問題及項目進展情況進行咨詢和評估。

        第十條 技術中心應建立科學的項目管理制度,項目選擇應當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的原則,在市場分析、技術分析、經濟效益分析以及企業優勢分析的基礎上,確定立項的優先順序和開發計劃,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定期組織評估和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十一條 技術中心在項目安排上應統籌考慮,長中短期課題合理布局,并逐步增加中長期研究開發課題的比例,為企業的長遠發展提供技術儲備。

        第十二條 技術中心應與企業的生產、營銷、信息、規劃、財務等部門緊密配合,并在企業技術創新體系中發揮核心作用。

        第十三條 技術中心應建立開放式的運行模式,有條件的企業可在國內外高等院校和科研單位建立技術中心的分支機構,以幫助企業跟蹤高新科技的前沿。

        第十四條 鼓勵專業對口的獨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會的科技力量以多種形式進入企業,與企業共建技術中心或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

        第三章  認  定

        第十五條 申請省級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登記設立,在江西境內注冊的各種所有制企業。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規范的財務管理、技術管理和項目管理制度。

        (二)企業領導層重視技術中心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三)企業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省內同行業具有領先的技術優勢。企業總資產規模應在3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上。

        (四)技術中心實行廠長(經理)領導下的中心主任負責制,中心主任有相應的人、財、物支配權。

        (五)技術中心組織架構基本建立,技術中心在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定位、功能明確,并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

        (六)技術中心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凈值不低于200萬元,當年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200萬元,科技活動經費占產品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

        (七)技術中心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科技人員隊伍結構合理,在省內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企業專職技術開發人數一般應達到企業職工總數的5%以上。

        (八)技術中心有明確的技術創新方向、發展規劃和中長期研究開發目標,能為企業的長遠發展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六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一)符合認定基本條件的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向省經貿委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要求編寫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江西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內容要求見附件二)和《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內容要求見附件三)。

        (二)省經貿委根據《江西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附件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評,對初評得分80分以上的企業,由省經貿委組織有關行業專家按照第十五條規定進行綜合評審。

        (三)省經貿委會同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和南昌海關依據初評結果和專家綜合評審意見,擇優確定。

        第十七條 省經貿委會同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和南昌海關每年以公文形式發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四章  評  價

        第十八條 依據《江西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價。

        第十九條 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應于評價當年430日前將評價材料報相關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附件三)和《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附件四)。

        (二)數據初審。各企業主管部門對所屬技術中心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后,于當年515日前報省經貿委。

        (三)數據核查。省經貿委負責對上報的評價數據進行最后核查,核查方式包括第三方資料核實和實地核查等。

        (四)成績確定。省經貿委按照《江西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的規定,組織對經核實的數據進行分析和計算,得出最終評價成績。

        第二十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含90分)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0(含60分)至90分之間為合格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

        2、連續兩次評價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間

        3、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

        4、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凈值三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最低標準(最低標準由省經貿委根據技術中心建設發展情況每年確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條 技術中心評價結果由省經貿委以公文形式發布。

        第五章 調整、警告及撤消

        第二十二條 集團公司技術中心被認定為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其下屬公司的原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視情況調整為集團公司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中心。

        第二十三條 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由其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書面報省經貿委,省經貿委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第二十四條 對評價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間的技術中心給予警告,并由其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消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1、評價不合格;

        2、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消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

        3、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4、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

        5、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重大違法行為的企業。

        第六章  管理與政策

        第二十六條 企業上報的申請省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材料和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的內容與數據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后,申請省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兩年內不得再申請省級認定;已是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撤消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省級認定。

        第二十七條 因第二十五條原因被撤銷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省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第二十八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集團)技術中心等繼續享受有關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2號)的規定,享受《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國函[1997]3號)中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九條 省級技術中心企業

        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以上(含10%),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簡稱加計扣除)。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由納稅人根據上述政策規定自主申報扣除。

        第三十條 省經貿委每年通過安排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專項資金,對于當年認定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和評價結果為優秀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予以鼓勵;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申報的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應用的項目,優先列入省經貿委技術創新專項計劃并優先安排補助資金。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各設區市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優惠政策,積極推動本地區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經貿委會同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和南昌海關負責解釋。

        申請省級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登記設立,在江西境內注冊的各種所有制企業。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規范的財務管理、技術管理和項目管理制度。

        (二)企業領導層重視技術中心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三)企業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省內同行業具有領先的技術優勢。企業總資產規模應在3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上。

        (四)技術中心實行廠長(經理)領導下的中心主任負責制,中心主任有相應的人、財、物支配權。

        (五)技術中心組織架構基本建立,技術中心在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定位、功能明確,并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

        (六)技術中心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凈值不低于200萬元,當年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200萬元,科技活動經費占產品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

        (七)技術中心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科技人員隊伍結構合理,在省內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企業專職技術開發人數一般應達到企業職工總數的5%以上。

        (八)技術中心有明確的技術創新方向、發展規劃和中長期研究開發目標,能為企業的長遠發展提供技術支持。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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