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充分發揮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在國家創新體系和企業創新能力建設中的引導與示范作用,規范和加強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依據《科學技術進步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推進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確立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的主體地位,對國民經濟主要產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導向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國家予以認定,并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以鼓勵和弓I導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進行宏觀指導,并負責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具體組織工作和評價工作。
第二章 認 定
第四條 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受理認定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5月15日。
第五條 申請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企業年銷售額在3億元以上。
2、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國民經濟各主要行業中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3、企業領導層重視技術中心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4、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5、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科技人員隊伍結構合理,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6、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完善,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7、企業兩年內(指申請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1)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
(2)涉嫌涉稅違法正在接受審查的。
8、已認定為省市(行業)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兩年以上。
9、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等三項指標不低于最低標準(詳見附件三)。
第六條 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1、地方企業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相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以下簡稱申請報告)(見附件一)和《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見附件二)。
2、相關主管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和推薦意見(一式三份)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將推薦企業名單抄送同級國家稅務局。
3、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可按要求將申請材料直接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抄送同級國家稅務局。
4、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按照《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三)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評。
5、依據初評結果,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擇優進行綜合評審。
6、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初評結果、專家綜合評審意見等進行綜合審查后,擇優確定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七條 已是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其控股子公司企業技術中心如具備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條件,可申請作為該企業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中心,申請材料和認定程序與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相同。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對認定結果(含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以公告形式頒布。
第九條 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結果從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之內頒布。
第三章 評 價
第十條 依據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價。
第十一條 評價程序:
1、數據采集。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于當年4月15日前將評價材料報相關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附件四)和《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等。
2、數據初審。相關主管部門對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加蓋公章后于當年5月15目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上報(評價材料一式三份)。
3、數據核查。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對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開核查會和實地核查等。
4、數據計算與分析。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對經核查后的數據按照《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的規定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并形成評價報告。
5、國家發展改革委對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進行審核并確認。
第十二條 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1、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2、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間為合格。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
(2)連續兩次評價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間;
(3)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
(4)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三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最低標準(詳見附件三)。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評價結果以公告形式頒布。
第十四條 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從上報評價材料截止之日起,70個工作日內頒布。
第四章 調整與撤銷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技術中心被認定為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其下屬公司的原有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視情況調整為集團公司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消其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1、評價不合格;
2、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3、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4、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
5、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企業。
第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對調整與撤銷的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以公告形式頒布。
第五章 管理與政策
第十八條 企業上報的申請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材料和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后,申請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三年內不得申請國家認定;已是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撤消其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三年內不得申請國家認定。
第十九條 因第十六條原因被撤銷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第二十條 對于評價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警告,并由相關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負責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條 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由相關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將有關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每年公告一次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二十三條 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集團)技術中心等繼續享受有關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2號)的規定,享受《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國函[1997]3號)中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建設專項,引導和鼓勵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促進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省市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區(部門)實際,參考本辦法,制定相應政策,開展省市(部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并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給予相應支持。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