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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資金申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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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工信委 江西省發改委 江西省財政廳 關于鼓勵建設和使用標準廠房的指導意見

        編輯:本網 | 發布時間:2017-8-15 | 訪問人數:

        江西省工信委  江西省發改委  江西省財政廳

        關于鼓勵建設和使用標準廠房的指導意見 


        各市、縣(區)政府:

            為鼓勵建設和使用標準廠房,促進土地集約、企業集聚、產業集群,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贛府發〔2015〕24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發展環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贛府發〔2016〕44號)精神,制定如下意見。

            一、總體目標

            堅持規;_發、標準化建設、功能化配套、市場化推進,依托工業園區、產業基地、服務業集聚區,把加快標準廠房建設作為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重要手段,促進工業和服務業項目節約集約用地,構筑投資創業和承接投資項目的有效載體,吸引中小微型企業入駐發展,形成一批布局合理、規模適度、功能配套、產業集聚的“產業綜合體”,實現產城融合發展。2017、2018兩個年度,按照產業集群和企業發展的實際需求,在全省新建一批工業和服務業標準廠房。

            二、范圍界定

            本意見所適用的標準廠房是指自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建、2018年12月31日之前竣工,在國家級、省級工業園區(含經開區、高新區、出口加工區、綜合保稅區、臨空經濟區、籌建工業園,以下簡稱工業園區)、符合城鎮總體規劃的省級工業產業基地和以電子商務、綜合物流、研發設計、軟件及服務外包等生產性服務為主的省級服務業集聚區(以下簡稱產業基地和服務業集聚區)內,圍繞產業發展和企業需求,按照國家通用標準及行業要求,由符合條件的開發業主進行統一規劃、集中建設、功能配套、達到建設規模要求的工業和服務業用房,包括通用廠房和專用廠房。企業自建自用的標準廠房不在本意見所指范疇。

            三、項目立項

            以標準廠房建設項目立項。屬于政府投資的,由發改部門審批;屬于企業投資的,根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由項目所在地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四、認定標準

            (一)依法用地。建設工業標準廠房,應依法使用規劃用途為工業的國有建設用地,其中新建服務業用房也可以使用倉儲和商服用地。鼓勵使用依法取得的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建設標準廠房。

            (二)建設規模。每個工業標準廠房集中區域的建筑面積應在8萬平方米以上(國家級工業園區10萬平方米以上);單體建筑面積不低于1000平方米。每個服務業用房集中區域建筑面積應不低于3萬平方米。

            (三)控制指標。標準廠房應為框架混凝土或輕鋼結構,容積率不低于1.2(國家級工業園區不低于1.5),其中服務業用房不低于1.5(物流行業不低于1.2)。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綠地率不高于20%。除生產安全、工藝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標準廠房一般不低于3層,其中輕工業標準廠房應在4層以上。層高8米以上的一層廠房視為2層。

            (四)功能配套。標準廠房應有道路、電力、通訊、給排水及污水處理等功能配套,符合安全、消防、環保、質量等相關技術要求。有條件的地方,還應建有食堂、員工宿舍等生活設施。

            (五)廠房使用要求。主要用于出租、出售給企業用于工業或生產性服務業生產經營,租售面積占建筑面積的比例應不少于70%。

            (六)產業要求。標準廠房集中區域應明確產業定位,并與所在工業園區(產業基地和服務業集聚區)的主導產業相銜接。原則上每個標準廠房集中區域的主導產業所占比重應大于50%。

            (七)節能環保要求。鼓勵新建的標準廠房所有屋面加裝或預留設置太陽能光伏組件的荷載;對相鄰建筑群屋面面積達到10萬平方米以上的區域,鼓勵建設分布式太陽能光伏電站。

            (八)企業入駐要求。入駐標準廠房的企業原則上應為工業企業或我省重點發展的生產性服務業領域企業,應認真執行有關安全生產以及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并符合所在工業園區關于產業定位、投資強度、產出、稅收等方面要求。

            五、開發建設

            以市場為導向,鼓勵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多元投入的要求,采取園區自建、園企共建、工業地產等多種形式開發建設標準廠房。

            六、鼓勵政策

            (一)財政補助。省財政安排專項資金,采取以獎代補、分期扶持的方式,對符合要求的標準廠房及配套設施按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補助50元,其中,下沉式標準廠房給予每平方米補助80元。單個園區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配套設施補助面積最多不超過總建筑面積的10%。對市縣不做硬性配套,各市縣視財力情況自行安排。對在補貼政策實施期限內收回、盤活閑置廠房(不含已獲得標準廠房補助資金的廠房)的縣(市、區)政府以及國家級園區,通過以獎代補方式給予一定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費用減免。標準化廠房所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按照國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出臺的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三)租售政策。鼓勵對標準廠房、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分棟分層辦理產權登記發證,但不得改變 功能和土地用途。

           (四)用地政策。標準廠房用地實行優先供應、優先保障。鼓勵采取先出租、后出讓的方式供應標準廠房建設用地,減少標準廠房建設前期投入成本。

             七、組織管理

            (一)嚴格申報程序。標準廠房建設補助項目采取市縣申報、第三方評估、省審核的方式,2017年下半年和2018年上半年各申報一次。由項目所在市、縣政府申報,提出標準廠房建設實施方案,出具申報項目真實性的承諾函。由第三方對各地申報項目進行評估,出具項目評估報告。省工信委、省發改委分別負責工業廠房、服務業用房的項目審核、現場抽查。

            (二)加快資金撥付。待省工信委、省發改委對項目組織驗收后,省財政廳會同省工信委、省發改委根據驗收情況下達補助資金。

            (三)強化目標考核。根據標準廠房建設進度、廠房使用率和功能配套等綜合因素,建立全省標準廠房建設目標管理考核體系。每年采取市縣自查、集中檢查、重點抽查等方式,對各地項目建設情況進行考核。

            (四)加強項目監管。標準廠房建設項目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各工業園區(產業基地和服務業集聚區)管委會具體負責標準廠房建設項目日常監管,發現上述行為,應及時制止并督促開發業主或入駐企業予以糾正,對不及時糾正的,終止優惠政策,收回政策性補助。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具體由省工信委、省發改委、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江西省工信委 

                江西省發改委 

                江西省財政

                 2017年7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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